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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奖惩制度

发布日期: 2006-05-07 19:49:04

  

  

  一、院学生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对于思想不过硬、道德水平低下,甚至有政治错误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二、院学生会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对于违法违纪者,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三、院学生会成员有义务参加各次例会,无故迟到、缺席予以相应处分。

  四、院学生会成员对待工作必须认真负责,要有科学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

  五、院学生会成员必须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不能因抓工作而耽误学习。

  六、院学生会所有财物均供学生会办公使用,对私自挪用者记过处分。私自挪用公款者,给予除名处分。

  七、院学生会任何人不得以院学生会名义处理个人或其他组织事务,视情节严重予以处分。

  八、对院学生会成员给予开除处分需按以下程序执行:对于干事,由所在部的部长、副部长提出,经主席及主管副主席同意后即开除出院学生会,并予以公布。对于委员,由院学生会任一委员提出,经委员会三分之二通过即开除出院学生会,并予以公布。

  九、本制度作为学期末学生干部综合评定的一个重要指标。

  十、本制度解释权归院学生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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