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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生会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6-12-12 11:19:36

  

  

  一、院学生会各类活动的开展须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和院团委的指导下,遵照本会宗旨进行。

  二、各部开展活动要有利于广大同学,为同学服务;有利于校园文明建设,创造积极的校园文化;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对于低级庸俗,无益于广大同学的活动一律禁止。

  三、各部有计划有总结。计划应包括资金预算、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及负责部分、负责人。计划列出后应报主管负责人批示签字,交院团委审批,并另交一份到办公室。总结应在活动结束三天内主动交至办公室存档。

  四、办公室有权对未及时主动交计划总结的部分提出批评。

  五、活动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该部门及负责人负完全责任。

  六、院学生会任何人不得以院学生会名义开展个人活动及其他活动。

  七、院学生会主席对外代表学生会,除主席或经主席授权外,任何人无权以学生会名义对外与企业或其他高校部门订立协议。

  八、对于在开展活动中铺张浪费的部门要进行批评及适当处分。

  九、各部在举办活动或出席例会时,学生会成员必须戴工作证。

  十、本制度解释权归院学生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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