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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评优]北京电影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06-12-20 17:04:48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1号令)、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文件《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北京市高教局、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经2005年12月19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特制定本细则。

  -、总则

  1.优秀奖学金按学年评选。

  2.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3.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以下奖项: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

  4.优秀学生奖学金采用学生自愿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5.凡属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符合基本条件者,均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上述学生在体育、文艺等其他项目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6.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在主管书记、院长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二、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2.模范遵守法纪法规,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秀,综合成绩排队在前25%者;

  4.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学校和班极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军训及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1.本学年受到各种处罚(包括宿舍管理中心)处分者;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军训者;

  3.本学年所有课程(包括选修课)有旷课记录者;

  4.本学年内学院安排的必修课、各专业安排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公共选修课中的指定选修课有一门及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符合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且本学年各科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相应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1.一等奖学金:除自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综合排队在前3%以上者;

  2.二等奖学金:除自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综合排队在前3%以下前9%以上者;

  3.三等奖学金:除自由选修课外,其他课程综合排队在前9%以下前25%以上者;

  (二)符合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以下相应名称单项奖学金:

  1.体育优秀奖

  1)在国际比赛和国家级比赛中,个人比赛获前十六名者,集体项目获前十名者;

  2)在市高校体育比赛中,个人比赛获前八名者,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

  3)在市艺术院校体育比赛中,个人比赛获前四名者,集体项目获前两名者;

  4)在学院组织的体育比赛中,破学院记录者。

  2.文艺优秀奖:在国际和有关单位组织的省、部级以上文艺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前八名者;

  3.创作优秀奖:本学年内,课余参加大学生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其创作作品或作业(主创)在省级以上单位评奖中获一、二、三等奖者。

  四、评定办法 。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范围为全院参评人数的25%,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全院参评人数的3%。奖学金额度另行通知;

  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全院参评人数的9%。奖学金额度另行通知;

  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全院参评人数的13%。奖学金额度另行通知;

  (二)单项奖学金: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500元。

  (三)奖学金评定时学习成绩的计算。将本学年学院安排的必修课、各专业安排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选修课程中的指定选修课成绩相加,除以门数后进行班级排队,成绩在前25%的同学获得申请资格。而后由系评定小组根据不得参评的条件审核后,报学生处参加全院评定。

  (四)一、二、三等奖学金不得重复申请。即凡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者不能重复参评二等和三等奖学金,以此类推。

  (五)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影响其参评学院其他(本细则之外)各类奖学金。

  五、评定程序:

  (一)各系由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本项工作,系团总支书记和各班主任参加组成系评定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审核工作。评定时要广泛听取任课教师以及其他同学的意见。

  (二)评定工作每年11月份开始,学生本人根据自己学习成绩,参照有关申请条件提出奖学金申请并填写《北京电影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班主任、系团总支书记根据教务处出具申请学生的成绩情况、学生处出具的学生奖惩情况审定。

  (三)由学生处、教务处、学院团委、体育教研室等有关部门组成学院评定小组,经评定小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六、表彰、颁奖

  学院在每年12月召开全院学生表彰大会,公布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与本细则相违悖的文件、条例、条款停止使用。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北京电影学院

  200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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