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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生活特别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水准,根据北京市教工委京教财(1998)024号文件和京教学(1999)
020号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困生的补助范围
1,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2,学习刻苦努力,遵守校规校纪。
二、特困生的认定
l,家庭人均月收入在90元以下,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而影响学业的学生。
2,对来自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学生、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由少数民族聚集地考来)、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可优先考虑。
三、特困生补助评定
1。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长单位和县级以上政府教育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2。学生所在系要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认真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学生处审核;
3。特困生由学生处审核平衡后,公布名单,公布时间为一周,如有异议者可上报学生处;
4。经张榜公布的特困生名单,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特困生补助措施
1 特困生按学年进行补助,每学年第一学期初重新评定一次;
2.特困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按月(一年按十个月发放,二、八个月除外)进行补助。
3 补助标准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分为月150--250元不等。
五、享受特困生补助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特困补助:
1.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四年);
2。休学、停学;
3 其它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
学生处
2004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