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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06-12-20 17:28: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电影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而自愿发起组织的学生群众团体。组织上受共青团北京电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领导,活动中受社团聘请的辅导教师指导,各社团由院团委社团部直接管理。

  第二条 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各社团所制定的章程和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冲突,否则一律无效。

  第三条 社团活动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有效地在院内开展各种富有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娱乐性的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增长见识、开拓眼界、陶冶情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旨在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拓展,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广大同学提供一个个性发展和素质拓展的新天地。

  第四条 社团的主要任务:

  1、倡导文明修身,为校园文明建设服务。

  2、配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开展学生活动。

  3、举办各种演讲、竞赛、文艺晚会等活动,营造校园文化氛围。

  4、举办各种学术论坛、专题讲座、专家咨询等活动,加强专业修养,拓展同学们的眼界。

  5、创办特色刊物,提高理论修养。

  6、积极组织、参与课外科研活动,培养创新精神。

  7、走出校门,广泛联系社会各界,树立北京电影学院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成立必须经院团委批准,未经批准成立的社团为非法社团,将予以取缔,不允许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组织。

  第六条 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学生及共青团和学生会各级组织均可创办社团;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较高的威信,有大局意识和较强的活动组织能力,有协作精神和创新意识。

  2、没有受校纪、团纪处分的记录。

  3、一学期内学习成绩不合格的科目少于二门。

  4、在其他社团不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社团成立前必须向院团委社团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正式的创办社团的申请书。

  2、拟创办社团的章程(或草案),章程内容包括社团的宗旨和结构、发展方向及计划、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等。

  3、发起人的个人资料(姓名、身份证号、性别、联系电话、校内住址等),团体创办社团需附负责人签名和团体签章。

  4、所聘请辅导教师的相关资料(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学术背景等),材料上应有辅导教师的签名。

  第八条 创办社团的团体和个人必须在社团章程或社团日常管理办法附则中规定完整的财务、财产管理办法,接受会员及院团委社团部的监督。

  第九条 社团创办审批程序不超过5个工作日,在5个工作日内,院团委社团部必须给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者个人或团体。

  第三章 社团的注册、解散程序

  第十条 社团创办后,应在每学期初规定时间内带齐本学期社团工作计划到院团委社团部注册。若社团有重大变化(名称、主要负责人、宗旨、章程)应及时到院团委社团部备案,每学期末按时上交学期总结。

  第十一条 社团在以下情况时,社团部可允许其解散:

  1、自行解散:社团自行解散应将详细情况及时上报,经院团委社团部备案后方可宣布解散。

  2、取消资格:社团不按时注册或三个月内不开展活动,社团组织机构松散,会员流动过大,活动无特色时,勒令其停办整顿,仍无改进者,社团部报请团委备案审批后可取消社团资格,存档备案并向全院通报。

  3、取缔社团:社团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经发觉,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社团负责人的相应法律责任;社团违反学院规定,举办的活动造成消极影响或造成事故时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 自行解散或被取缔的社团,其拥有的活动用品、办公用品和所余活动经费由社团部回收接管,与原社团负责人协商处理。

  第四章 社团活动制度

  第十三条 关于社团活动方式的规定

  1、社团活动应定期向院团委社团工作部报告工作计划,并在院团委和社团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活动,活动后果由双方共同负责。

  2、社团活动应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体现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或占用正常的教学时间和集体活动时间。

  3、各社团活动原则上限于院内,需要举办大型校际间的活动,必须经院团委批准,报市学联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如参加校际间的活动需提前向院团委申请,鼓励各社团积极参加各类比赛,对在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奖的社团,在以后的活动中给予优先权。

  第十四条 关于社团申报制度的规定

  1、各社团须在每次例会时(或提前一星期)将下一次社团活动计划提交院团委社团工作部审批,计划应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预算等。

  2、活动经院团委社团工作部批准后,室内活动由院团委和教务处协商而定,然后在院团委领取教室申请后前往教务处办理手续;室外活动由院团委和相关部门协商而定,但一律不允许在学校开展与经商有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关于社团财务制度的规定

  1、各社团指定专人管理社团内部财务事务,并建立财务登记簿,各社团对各项收费应逐笔详细记录,并附有正规发票。学期末,财务帐簿送交院团委社团工作部接受审查。

  2、各社团每学期可适当收取一定会费,会费的收取与使用要接受院团委社团工作部的监督。

  3、对社团配合院团委、院学生会开展的大型的全院性活动,院团委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4、经院团委审查后的活动经费方可凭发票到院团委报销,对超过预算部分和未经审核的经费不概不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日常活动记录制度

  1、各社团应设置日常活动记录本,并派专人对日常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活动反映和对活动的思考)。

  2、院团委社团工作部有权抽查各社团的日常活动记录本。

  3、学期末,各社团将日常活动记录本送交院团委社团工作部编档。

  第十七条 例会制度

  1、社团例会单周三中午12:30在学生会办公室举行,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2、会议点评过去两周各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由各社团对社团工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后期工作进行布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院团委。

  

  

  

  

  

  

  

  

  

  

  

  

  北京电影学院社团登记审批表

  社团名称

  社团章程(社团宗旨和结构,发展方向及计划,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日常管理)

  社团负责人个人资料(姓名、性别、班级、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校内住址)

  所聘请辅导教师的资料(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学术背景) 指导教师签名:

  社团拟定活动场地

  社团经费来源

  院团委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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