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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和促进校园文化建设,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开展或者参与多种有益于专业发展和身心健康的学术、专业以及文体活动,并对之进行正确引导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学生社团,应依照《北京电影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向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学院团委批准并接受学院团委领导和管理。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
第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专业发展和身心健康的艺术、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学生举行活动,应做到:
(一)学生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应按照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出校代表学院参加各种活动应由校内所属教学单位或者学院承办单位批准。
(二)学生参加学院内组织的不在公开场所进行或不跨学院进行的活动,以及学院内组织的外出活动,由主办部门管理。
(三)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面向全院学生开放的活动和跨学院活动,以及需要到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含院级)及其他形式的活动必须向学院统一申报,根据需要按照学院教务处、影视中心、团委、保卫处等部门的程序审批备案。
第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须向所属教学单位、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等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学院勤工俭学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条 课外活动应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并遵守《北京电影学院关于校园秩序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生活动需要进入宿舍的,在宿舍内应当遵守《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接受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管理。
第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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